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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高危行业必须为打工者买保险    推荐相关安全知识
     
  时间:2008-10-8 作者:未知 来源:中国安全天地网  
     
 

   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出通知,要求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,并刚性规定:高危行业企业拒不投保的,按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予以处理,并对其暂缓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或暂缓通过安全生产许可年检。
    新近下发的《云南省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》明确:凡在云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非煤矿山、危险化学品、烟花爆竹及其他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,均为参保企业。
    4类人员要参保:一类是非煤矿山危险岗位从业人员。包括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、特种作业人员、生产一线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从业人员。第二类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危险岗位从业人员。主要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、特种作业人员、生产操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从业人员。第三类是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从业人员。即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管理及生产操作人员、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从业人员;烟花爆竹批发、仓储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。还有就是其它行业从事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。
    为提高理赔效率,《办法》规定:对属于保险责任、估损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大额保险赔款,根据企业情况,按初步估损金额的30-50%先行预付赔款给投保企业,以帮助伤者及时得到救治和企业恢复生产。
    保险公司收到所有必需、有效、真实的文件和资料后,迅速缮制赔案,赔款金额一经最终确定,保险公司将在约定时限内支付赔款给投保企业。其中:10万元以内的赔案,在2个工作日内支付;10-100万元的赔案,5个工作日内支付;100万元以上赔案,须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。
    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人身意外险保险金额为: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每人不低于20万元,其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每人不低于2万元。
    在工作期间因遭受意外导致的死亡、残疾和烧伤及所支出的必要、合理、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,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。
   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申:投保单位应一次性足额缴纳保险合同所载的全部保险费,不得无故拖欠。高危行业企业不按规定投保的,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限期投保;拒不投保的,按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予以处理,并对其暂缓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或暂缓通过安全生产许可年检。

   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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