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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医疗机构不得因费用延误救治甲流重症患者
  文章来源:羊城晚报   时间:2009年12月11日   其它消息
 

 

    广东省政协副主席、广东省卫生厅厅长姚志彬昨天接受记者采访表示,卫生行政部门正对媒体报道的3岁甲流死亡病例进行调查。记者从省卫生厅了解到,广东对甲流重症患者收治费用问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,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得因费用问题,延误救治或推诿患者。

  根据卫生部、财政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民政部联合发布《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通知》,医疗救治费用按如下方案解决:一是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甲型H1N1流感患者(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)和发热(≥37.5℃)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到甲型H1N1流感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排查和治疗,其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通过上述三种制度按照规定予以报销。二是尚未参加上述制度的患者或经过上述制度报销后,个人医疗救治费用负担仍较重的贫困患者,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解决。三是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由境外人员自行承担。


   

* 海南为目前我国唯一未出现甲流死亡病例省份

* 佛山3岁女童感染甲流呼吸衰竭死亡

* 中国内地累计完成甲流疫苗接种7433万人

* 上海已完成280余万重点人群流感疫苗接种

* 全国暴发甲流疫情明显减少 农村为防控重点

* 内地已累计报告775例甲流死亡病例

* 甲流疫苗接种严重异常反应率约为百万分之一

* 中国内地累计报告甲流死亡病例775例

* 卫生部建议计划怀孕妇女提前接种甲流疫苗

* 2010年1月份全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情况

* 中国内地上周13人患甲流死亡 确诊620例病例

* 宁夏上周新增1例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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